职权编号 |
0713001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确认类 |
职权名称 |
0720001 Y涉港澳台结婚(离婚)登记 |
实施机构 |
社会事务科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人民东路甲1号行政办公大楼1056室(新乡市人民东路与新二街交叉口新乡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民政窗口) |
设立依据 |
1 |
【行政法规】《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2003年7月30日通过,2003年10月1日施行)
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
2 |
【规范性文件】《河南省民政厅关于涉外涉华侨涉港澳台居民婚姻登记机构设置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民事〔2003〕22号)
二、内地居民与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在我省办理婚姻登记的机构设在各省辖市民政局,负责办理本市行政区域内内地居民同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之间婚姻登记有关事项。 |
3 |
【规范性文件】《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做好我省停征婚姻和收养登记费有关工作的通知》(豫民文〔2017〕67号)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
1.受理责任(即办):对符合受理条件进行下一步审查。
|
社会事务科(民政局窗口)
|
审查
|
2.审查责任(即办):对当事人提供的证件和材料进行审查。
|
社会事务科(民政局窗口)
|
决定
|
3.决定责任(即办):对审查材料合格的当事人制证、颁证。
|
社会事务科(民政局窗口)
|
|
4.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社会事务科(民政局窗口)
|
|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696613 |
2 |
服务电话 |
0373-3077346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办事流程图 |
|
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