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526003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给付类 |
职权名称 |
0520003 Y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给付 |
实施机构 |
复员退伍军人安置科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人民路公园北门行政服务大楼1712室 |
设立依据 |
1 |
【规范性文件】《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2003〕40号)
第三条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坚持个人自愿、政府扶持的原则,政府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给予经济补助和政策优惠。
第四条 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的领导,根据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实际情况,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自谋职业专项经费,用于一次性经济补助,并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做好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
第五条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凭退伍安置工作机构填发的领款凭证和《新乡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书》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 |
2 |
【规范性文件】《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新乡军分区司令部贯彻落实<新发〔2011〕15号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征兵工作的实施意见>责任分工的通知》(新政办〔2011〕156号)
第十五条、符合国家安置条件的转业士官和城镇退役义务兵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经费标准,按照安置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确定,服役两年后,每多服役一年按照当地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增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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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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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接到申请或有关文件后,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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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员退伍军人安置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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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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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对受理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和当事人陈述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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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员退伍军人安置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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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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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给付的,应依据政策规定及时给予行政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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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员退伍军人安置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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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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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事后监管:对依法行政给付情况进行监督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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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员退伍军人安置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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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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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员退伍军人安置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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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696613 |
2 |
服务电话 |
0373-20279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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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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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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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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