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526001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给付类 |
职权名称 |
0520001 Y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给付 |
实施机构 |
复员退伍军人安置科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人民路公园北门行政服务大楼1712室 |
设立依据 |
1 |
【行政法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608号,2011年10月29日公布,2011年11月1日施行)
第十九条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按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的指导和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组织职业介绍、就业推荐、专场招聘会等方式,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 |
2 |
【规范性文件】《河南省民政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民文〔2013〕118号)
第五条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发放标准为:义务兵每服现役1年补助4500元,士官在此基础上每多服现役一年补助1000元。有条件的市、县可根据当地情况,适当提高补助标准,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负担。 |
3 |
【规范性文件】《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新政办〔2010〕68号)
三、内设机构:
(五)复员退伍军人安置科。拟订军队退役义务兵、退役士官、转业士官、复员干部、1-4级伤残军人、精神病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待分配期间退役士兵的管理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工作;负责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间生活费和自谋职业补助金的申请和发放;指导协调复员退伍军人稳定工作;指导军人转运站、退伍军人培训服务中心工作。承担市复员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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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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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接到申请或有关文件后,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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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员退伍军人安置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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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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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对受理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和当事人陈述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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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员退伍军人安置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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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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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给付的,应依据政策规定及时给予行政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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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员退伍军人安置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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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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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事后监管:对依法行政给付情况进行监督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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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员退伍军人安置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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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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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员退伍军人安置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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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696613 |
2 |
服务电话 |
0373-20279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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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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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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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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