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1426001 |
清单事项种类 |
其他职权类 |
职权名称 |
1420009 Y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材料的审核 |
实施机构 |
优抚科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人民东路甲1号行政办公大楼1052室 |
设立依据 |
【规范性文件】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豫民文〔2010〕10号)
第三条 省辖市民政局收到县级民政部门呈报的材料,认真审查核实后,在3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到省辖市民政局指定的医院,对军队医院证明的慢性病进行检查。
第四条 省辖市民政局根据医院检查结论,对于原军队医院证明所患慢性病已痊愈的,以《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审批表》上签署不予审批意见,于20个工作日内将材料退回县级民政部门;经检查对于原在部队所患慢性病未痊愈的,在《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于20个工作日内连同有关材料及数据信息报省民政厅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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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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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核责任(20日):对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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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抚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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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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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决定责任:对符合规定的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省民政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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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抚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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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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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抚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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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696613 |
2 |
服务电话 |
0373-36966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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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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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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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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