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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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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1426001 清单事项种类 其他职权类
职权名称 1420009 Y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材料的审核
实施机构 优抚科
受理地点 新乡市人民东路甲1号行政办公大楼1052室
设立依据
【规范性文件】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豫民文〔2010〕10号) 第三条 省辖市民政局收到县级民政部门呈报的材料,认真审查核实后,在3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到省辖市民政局指定的医院,对军队医院证明的慢性病进行检查。 第四条 省辖市民政局根据医院检查结论,对于原军队医院证明所患慢性病已痊愈的,以《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审批表》上签署不予审批意见,于20个工作日内将材料退回县级民政部门;经检查对于原在部队所患慢性病未痊愈的,在《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于20个工作日内连同有关材料及数据信息报省民政厅备案。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审核 1.审核责任(20日):对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审核。 优抚科
决定 2.决定责任:对符合规定的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省民政厅备案。 优抚科
3.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优抚科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编号 联系电话
1 监督电话 0373-3696613
2 服务电话 0373-3696672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事流程图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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