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1413003 |
清单事项种类 |
其他职权类 |
职权名称 |
1420003 Y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留的社区办公服务用房的移交 |
实施机构 |
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科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人民东路甲1号行政办公大楼1174室 |
设立依据 |
1 |
【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27号)
六、切实改善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服务设施
第十七条 加强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新建住宅小区和旧城区连片改造居民区的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要求,将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纳入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 |
2 |
【规范性文件】《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豫办﹝2012﹞28号)
“规定新建住宅小区和旧城连片改造居民区建设单位(开发商)必须按照每百户20平方米的标准提供居委会工作和服务用房,按户口计算不足300平方米的,按不少于300平方米提供。” |
3 |
【规范性文件】《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豫办﹝2014﹞33号)
三、完善社区服务体系,提高社区服务能力
第十二条 加强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省辖市 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在审定新建小区、旧城连片改造区、棚房区改造的详细规划时,应按照标准将社区服务设施纳入规划,建立健全、严格落实社区服务设施联合审查验收制度,确保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移交。 |
4 |
【规范性文件】《中共新乡市委办公室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建设推进社区管理创新的意见》(新办﹝2013﹞6号)
四、进一步加快社区综合用房建设,完善社区公益设施
第十一条 统筹规划建设社区综合用房。按照同步交付使用原则,各开发建设主体在交付住房的同时,必须同时将社区办公及服务用房全部移交给市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并办理无偿移交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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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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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即办):公示依法应当受理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充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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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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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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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15日):对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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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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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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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15日):作出办理决定(不予办理的告知理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初次办理预售时,与开发企业签订预留社区办公服务用房协议书;开发商企业办理开发楼盘最后一栋楼时,市社区办向房产交易中心出具证明,开发企业须按协议要求交付社区用房,并与市社区办签订交房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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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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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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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送达责任(15日):出具证明,签订协议。并公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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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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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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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事后监管责任:对履行协议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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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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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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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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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696613 |
2 |
服务电话 |
0373-36966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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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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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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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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