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313003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强制类 |
职权名称 |
0320003 Y收缴《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 |
实施机构 |
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 |
设立依据 |
【行政法规】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1998年9月25日通过,1998年10月25日实施)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其《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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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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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催告责任:登记管理机关书面告知社会团体上缴登记证书、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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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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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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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决定责任:登记管理机关根据社会团体实际情况决定如何执行(社会团体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公告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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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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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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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执行责任:对社会团体依法上缴的登记证书、印章进行封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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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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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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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事后监管责任:被撤销后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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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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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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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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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696613 |
2 |
服务电话 |
0373-36966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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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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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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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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