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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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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0313003 清单事项种类 行政强制类
职权名称 0320003 Y收缴《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
实施机构 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
设立依据
【行政法规】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1998年9月25日通过,1998年10月25日实施)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其《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催告 1.催告责任:登记管理机关书面告知社会团体上缴登记证书、印章。 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
决定 2.决定责任:登记管理机关根据社会团体实际情况决定如何执行(社会团体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公告作废)。 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
执行 3.执行责任:对社会团体依法上缴的登记证书、印章进行封存。 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被撤销后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
5.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编号 联系电话
1 监督电话 0373-3696613
2 服务电话 0373-3696671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事流程图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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