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113002-01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许可类 |
职权名称 |
0120002-01 Y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主项名称 |
0120002 Y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
实施机构 |
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人民东路与新二街交叉口新乡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民政局窗口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
设立依据 |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1998年9月25日通过,1998年10月25日实施)
第三条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下列团体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登记的范围:
(一) 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
(二) 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
(三)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以下统称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二十一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注销备案(以下统称注销登记)
(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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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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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即办):公示依法应当受理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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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民政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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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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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17日):对申请材料齐全的依法进行审核,对社会组织举办场地进行实地勘察,对不符合场地要求的提出不予许可意见并提交窗口对外公布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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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民政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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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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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2日):作出许可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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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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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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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送达责任(1日):对经许可的社会组织进行制证送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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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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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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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事后监管责任:对符合《条例》规定的社会组织进行监督检查并开展一年一度的年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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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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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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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民政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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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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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696613 |
2 |
服务电话 |
0373-36966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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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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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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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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