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113001-02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许可类 |
职权名称 |
0120001-02 Y建设殡仪服务站审批 |
主项名称 |
0120001 Y建设骨灰堂、殡仪服务站审批 |
实施机构 |
社会事务科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人民东路甲1号行政办公大楼1056室(新乡市人民东路与新二街交叉口新乡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民政窗口)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文件批复 |
设立依据 |
1 |
【行政法规】《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25号,1997年7月11日通过,1997年7月21日起施行)
第八条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
2 |
【地方性法规】《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1999年7月30日通过,1999年12月1日起施行,2010年7月30日第二次修正)
第九条 建设殡葬设施按以下规定审批、备案:
(一)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
(二)殡仪馆、火葬场,由市、县(市)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和省民政部门备案;
(三)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市、县(市)民政部门审批;
(四)新建、扩建公墓(包括塔陵园,下同),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民政部门审批;
(五)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由省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兴建殡葬设施应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并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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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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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即办):公示依法应当受理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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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事务科(民政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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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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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10日):对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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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事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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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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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1日):作出许可决定,下发批复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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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事务科(民政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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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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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送达责任:批复文件在1日内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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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事务科(民政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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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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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事后监管责任:对安全责任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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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事务科(民政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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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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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事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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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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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696613 |
2 |
服务电话 |
0373-36966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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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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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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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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