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113003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许可类 |
职权名称 |
0120003 Y基金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实施机构 |
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人民东路与新二街交叉口新乡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民政窗口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 |
设立依据 |
1 |
【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3月8日国务院令第400号)
第六条第一款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九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基金会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类型、宗旨、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原始基金数额和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和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基金会修改章程,应当征得其业务主管单位的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六条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按照章程规定终止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
2 |
【规范性文件】《河南省民政厅关于下放非公募基金会登记管理权限的通知》(豫民文〔2014〕3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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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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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即办):公示依法应当受理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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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民政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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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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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17日):对申请材料齐全的依法进行审核,对社会组织举办场地进行实地勘察,对不符合场地要求的提出不予许可意见并提交窗口对外公布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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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民政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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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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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2日):作出许可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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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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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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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送达责任(1日):对经许可的社会组织进行制证送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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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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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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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事后监管责任:对符合《条例》规定的社会组织进行监督检查并开展一年一度的年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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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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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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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民政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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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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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696613 |
2 |
服务电话 |
0373-36966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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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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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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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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