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213011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处罚类 |
职权名称 |
0220011 Y对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 |
实施机构 |
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 |
设立依据 |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1998年9月25日通过,1998年10月25日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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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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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发现有违反社会组织登记管理规定的违法事实;属于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的范围;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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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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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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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查责任: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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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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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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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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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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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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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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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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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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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决定责任:确定为非法社会组织时,依法对其作出取缔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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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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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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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送达责任:整改通知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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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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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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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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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696613 |
2 |
服务电话 |
0373-36966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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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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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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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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