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213010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处罚类 |
职权名称 |
0220010 Y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规活动的处罚 |
实施机构 |
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 |
设立依据 |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1998年9月25日通过,1998年10月25日实施)
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
(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设立分支机构的;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立案
|
1.立案责任:发现有违反社会组织登记管理规定的违法事实;属于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的范围;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
|
调查
|
2.调查责任: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
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或《限期整改通知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
|
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
|
送达
|
6.送达责任:整改通知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
|
执行
|
|
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
|
|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696613 |
2 |
服务电话 |
0373-3696671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办事流程图 |
|
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