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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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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0226001 清单事项种类 行政处罚类
职权名称 0220006 Y对违反退役士兵安置政策的处罚
实施机构 复员退伍军人安置科
设立依据
【行政法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08号,2011年10月29日公布,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条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一)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 (二)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 (三)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立案 1.立案责任:对违反《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50条情形之一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复员退伍军人安置科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复员退伍军人安置科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接收单位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复员退伍军人安置科
告知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接收单位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接收单位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复员退伍军人安置科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新乡市退伍办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复员退伍军人安置科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接收单位。 复员退伍军人安置科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接收单位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复员退伍军人安置科
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复员退伍军人安置科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编号 联系电话
1 监督电话 0373-3696613
2 服务电话 0373-2027977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事流程图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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