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1407004 |
清单事项种类 |
其他职权类 |
职权名称 |
1415004 Y对出租汽车配备的运营标志和专用设备进行回收处置 |
实施机构 |
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红旗区新二街360号(新乡市市民中心交通局窗口) |
设立依据 |
【部门规章】《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14年9月30日交通运输部发布 根据2016年8月2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四十四条 出租汽车不再用于经营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对出租汽车配备的运营标志和专用设备进行回收处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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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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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出租汽车终止经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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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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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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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核出租汽车终止经营理由,核对行驶证、道路运输证,交回出租汽车配备的运营标志和专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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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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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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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回收终止运营出租汽车的运营标志和专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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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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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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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办结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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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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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077300 |
2 |
服务电话 |
0373-30775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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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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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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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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