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1407003 |
清单事项种类 |
其他职权类 |
职权名称 |
1415003 Y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整改 |
实施机构 |
新乡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红旗区新二街360号(新乡市市民中心交通局窗口) |
设立依据 |
1 |
【部门规章】《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37号令)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一)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执行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的;
(二)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维修作业的;
(三)伪造、转借、倒卖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
(四)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只收费不维修或者虚列维修作业项目的;
(五)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和机动车维修标志牌的;
(六)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公布收费项目、工时定额和工时单价的;
(七)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超出公布的结算工时定额、结算工时单价向托修方收费的;
(八)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电子维修档案,或者未及时上传维修电子数据记录至国家有关汽车电子健康档案系统的;
(九)违反本规定其他有关规定的。 |
2 |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51号)
第五十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一)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证件的;
(二)未在经营场所公示其经营类别、培训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教练员、教学场地等情况的;
(三)未按照要求聘用教学人员的;
(四)未按规定建立学员档案、教学车辆档案的;
(五)未按规定报送《培训记录》和有关统计资料的;
(六)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车辆及设施、设备从事教学活动的;
(七)存在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为的;
(八)未定期公布教练员教学质量排行情况的;
(九)违反本规定其他有关规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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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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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抄告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等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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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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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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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远应当及时、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勘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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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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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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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与责令限期整改的,应制作《新乡市交通责令整改通知书》,载明事实和依据,整改依据和整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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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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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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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送达责任:责令整改通知书下达后立即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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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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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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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整改完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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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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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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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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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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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077300 |
2 |
服务电话 |
0373-30775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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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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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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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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