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707002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确认类 |
职权名称 |
0715002 Y道路运输车辆类型等级及技术等级评定 |
实施机构 |
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红旗区新二街360号(新乡市市民中心交通局窗口) |
设立依据 |
1 |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版)
第八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第二十二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
2 |
【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82号令)
第十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
1.客车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2.客车类型等级要求:
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和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车辆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规定的中级以上。 |
3 |
【部门规章】《道路货物运输及货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35号令)
第六条 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
1.车辆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2.车辆其他要求:
(1)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经营的,应当具有与所运输大型物件相适应的超重型车组;
(2)从事冷藏保鲜、罐式容器等专用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容器、设备、设施,并固定在专用车辆上;
(3)从事集装箱运输的,车辆还应当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置。 |
4 |
【部门规章】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36号令)
第八条 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专用车辆及设备:
1.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5辆以上;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的,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10辆以上。
2.专用车辆的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3.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
4.专用车辆应当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5.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配备罐式、厢式专用车辆或者压力容器等专用容器。
6.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当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且罐体载货后总质量与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相匹配。运输爆炸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20立方米,运输剧毒化学品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10立方米,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罐式集装箱除外。
7.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10吨,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集装箱运输专用车辆除外。
8.配备与运输的危险货物性质相适应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施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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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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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车辆合格检测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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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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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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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核对《道路运输证》与车辆检测合格单是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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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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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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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决定车辆类型等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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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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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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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送达监管:在《道路运输证》上签章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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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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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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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事后监管:客运、货运车辆分类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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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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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077300 |
2 |
服务电话 |
0373-30775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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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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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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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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