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首页 > 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 权责清单
  • 办事指南
  • 业务手册
  • 意见建议
职权编号 0607011 清单事项种类 行政检查类
职权名称 0615011 Y对涉路施工的验收
实施机构 公路管理机构
设立依据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公布,2011年2月16日通过,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公路保护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保护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负责公路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涉路施工完毕,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以及施工是否符合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要求进行验收;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立案 1.立案责任:路检路查中发现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等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公路管理机构路政管理部门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远应当及时、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勘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公路管理机构路政管理部门
决定 3.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与行政处罚或责令限期整改的,应制作《新乡市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或《新乡市交通责令整改通知书》,载明违法事实事实和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整改依据和整改内容,并告知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听证、复议和诉讼的权力。 公路管理机构路政管理部门
送达 4.送达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责令整改通知书下达后立即送达当事人。 公路管理机构路政管理部门
执行 5.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60日)或提起行政诉讼(6个月)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整改完毕 。 公路管理机构路政管理部门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编号 联系电话
1 监督电话 0373-3523321
2 服务电话 0373-2811326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事流程图
流程图
附件下载
无下载信息
内容
名称 身份
邮箱 手机(必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