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407003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征收类 |
职权名称 |
0415003 Y船舶及船用产品设施检验费 |
实施机构 |
河南省船舶检验处郑州船舶检验所(郑州管理)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红旗区新二街360号(新乡市市民中心交通局窗口) |
设立依据 |
1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 (国务院1993年第109号令,1993年2月14日)
第七条 中国籍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下列检验:
(一)建造或者改建船舶时,申请建造检验;
(二)营运中的船舶,申请定期检验;
(三)由外国籍船舶改为中国籍船舶的,申请初次检验。 |
2 |
规范性文件:《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
附件:取消或停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二)停征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交通运输部门 5.船舶及船用产品设施检验费(中国籍非入级船舶法定检验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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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标准及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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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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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即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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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督与海事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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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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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核责任:书面审查、实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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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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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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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期限内作出准予或不予检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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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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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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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事后监管责任:依法开展检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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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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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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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523318 |
2 |
服务电话 |
0373-35233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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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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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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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挂签文【2017】 5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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