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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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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0407002 清单事项种类 行政征收类
职权名称 0415002 Y船舶检验费(即:船舶及船用产品设施检验费)(为重复项应删除)
实施机构 交通运输局财务科
受理地点 新乡市红旗区新二街360号(新乡市市民中心交通局窗口)
设立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国务院令第109号,自1993年2月14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船舶检验机构实施检验,按照规定收取费用。收费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制定。 【规范性文件】《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发布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计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8〕800号)
征收标准及依据 F = N×C×K式中:F——应收的检验费或认证费(元), N——基数(元),C——系数:由不同船舶的类型、结构装置和船龄确定本规定未特别指出者,C取1.0, K——因素:按本文正文规定执行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受理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即办)。
审核 2.审核责任:书面审查、实质审查。
决定 3.决定责任:期限内作出准予或不予收费决定。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依法开展行政征收监督。
5.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编号 联系电话
1 监督电话 0373-3077300
2 服务电话 0373-3077517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事流程图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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