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407002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征收类 |
职权名称 |
0415002 Y船舶检验费(即:船舶及船用产品设施检验费)(为重复项应删除) |
实施机构 |
交通运输局财务科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红旗区新二街360号(新乡市市民中心交通局窗口) |
设立依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国务院令第109号,自1993年2月14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船舶检验机构实施检验,按照规定收取费用。收费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制定。
【规范性文件】《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发布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计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8〕80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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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标准及依据 |
F = N×C×K式中:F——应收的检验费或认证费(元), N——基数(元),C——系数:由不同船舶的类型、结构装置和船龄确定本规定未特别指出者,C取1.0, K——因素:按本文正文规定执行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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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即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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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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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核责任:书面审查、实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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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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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期限内作出准予或不予收费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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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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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事后监管责任:依法开展行政征收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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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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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077300 |
2 |
服务电话 |
0373-30775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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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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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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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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