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407001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征收类 |
职权名称 |
0415001 Y船舶登记费 |
实施机构 |
交通运输局财务科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红旗区新二街360号(新乡市市民中心交通局窗口) |
设立依据 |
1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国务院令155号,1994年6月2日通过,2014年7月29日修订)
第五十七条 除公务船舶外,船舶登记机关按照规定收取船舶登记费。船舶登记费的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物价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
定。 |
2 |
规范性文件:《关于发布交通部水上安全监督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91号)
规范性文件:《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
附件:取消或停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二)停征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交通运输部门 4.船舶登记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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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标准及依据 |
1.船舶所有权登记:基数200元(未满50净吨的船舶,基数为100元),按船舶净吨加收,每净吨收1元,超过一万净吨,超过部分减半收费;拖轮每千瓦收0.50元。2.船舶临时登记:1000净吨以下船舶(200元);1000(含1000净吨)净吨以上船舶(400元)3.船舶抵押登记:按低押总金额的0.5%核收 4.船舶租赁登记:按租赁总金额的1‰核收,5.船舶烟囱标志或公司旗注册(自愿申请),每艘100元, 6.船舶更名或船籍港变更,100元,7.船舶登记项目变更,50元,8.船舶国籍证书,正本100元/本,副本25元/本,内河船舶登记证书,20元/本,内河船舶执照,10元/本,9.废钢船登记,每艘次 100元。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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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即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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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督与海事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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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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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核责任:书面审查、实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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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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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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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期限内作出准予或不予收费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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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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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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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事后监管责任:依法开展行政征收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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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督与海事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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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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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523318 |
2 |
服务电话 |
0373-35233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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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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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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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挂签文【2017】 5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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