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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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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0307006 清单事项种类 行政强制类
职权名称 0315006 Y对超载车辆的强制卸货
实施机构 交通运输局执法处
设立依据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订,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车辆超载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采取相应措施安排旅客改乘或者强制卸货。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立案 1.立案责任:路检路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超载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交通运输局执法处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及时、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勘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交通运输局执法处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式进行审查。 交通运输局执法处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前,告知当事人做出强制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强制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力, 交通运输局执法处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与行政强制的,应制作《新乡市交通行政强制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强制依据和强制内容。 交通运输局执法处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强制决定书当场或实施强制后立即告知当事人。 交通运输局执法处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强制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的,代履行 。 交通运输局执法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 交通运输局执法处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编号 联系电话
1 监督电话 0373-3077300
2 服务电话 0373-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事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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