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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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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0307003 清单事项种类 行政强制类
职权名称 0315003 Y扣留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车辆
实施机构 交通运输局执法处
设立依据
1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公布,2011年2月16日通过,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五条第一、二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 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责令车辆驾驶人提供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者相应的证明。
2 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4号,2013年6月20通过,2013年8月8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   第二款 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责令车辆驾驶人提供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者相应证明。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立案 1.立案责任:路检路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车辆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交通运输局执法处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及时、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勘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交通运输局执法处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式进行审查。 交通运输局执法处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前,告知当事人做出强制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强制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力, 交通运输局执法处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与行政强制的,应制作《新乡市交通行政强制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强制依据和强制内容。 交通运输局执法处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强制决定书当场或实施强制后立即告知当事人。 交通运输局执法处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强制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的,代履行 。 交通运输局执法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 交通运输局执法处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编号 联系电话
1 监督电话 0373-3077300
2 服务电话 0373-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事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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