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107007-03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许可类 |
职权名称 |
0115007-03 Y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核发 |
主项名称 |
0115007 Y经营国内水路运输及水路运输辅助业审批 |
实施机构 |
运输管理科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红旗区新二街360号(新乡市市民中心交通局窗口)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5年 |
设立依据 |
1 |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
2 |
行政法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25号,2012年9月26日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八条 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 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向前款规定的负责审批的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负责审批的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发给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件,并为申请人投入运营的船舶配发船舶营运证件;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七条 经营船舶管理业务,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 申请经营船舶管理业务,应当向前款规定的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发给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件,并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取得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的,持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后,方可经营船舶管理业务。 |
3 |
地方性法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和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豫政〔2014〕52号)
第18项 水路运输企业设立及经营跨省辖市水路运输审批,下放到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航务管理部门。 |
4 |
部门规章:《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3号,2014年1月2日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 申请经营船舶管理业务或者变更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范围,应当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申请人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相关材料。
第八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依法核实或者要求申请人补正材料。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转报至省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
省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申请者的经营资质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向申请人颁发《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理由。
《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应当通过全国水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核发,并逐步实现行政许可网上办理。
第九条 《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应当在证件有效期届满前的30日内向原许可机关提出换证申请。原许可机关应当依照本规定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换发。 |
5 |
《交通运输部关于实施国内水路运输及辅助业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交水发〔2014〕141号,2014年7月21日发布)
三、需要进一步明确的事项
(六)证书管理。为保持证书管理的连续性,避免浪费和方便企业,已经核发的《水路运输许可证》和《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可以继续使用至有效期届满后。《水路运输许可证》、《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船舶营运证注销证明书》的式样暂时不变,《水路运输许可证》、《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的名称应分别变更为《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证书中引用的法规名称相应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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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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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即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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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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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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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书面审查、实质审查(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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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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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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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期限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决定(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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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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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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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事后监管:依法开展行政许可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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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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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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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523320 |
2 |
服务电话 |
0373-35233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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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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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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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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