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120007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许可类 |
职权名称 |
0129002 Y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 |
实施机构 |
新乡市水利局水政水资源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红旗区新二街360号行政服务中心水利局窗口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意见 |
设立依据 |
1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家主席令第74号,199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2年8月29日第一次修订,2009年8月27日第二次修订)
第三十四条 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
2 |
【部门规章】《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2号,2004年10月10日水利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 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单位(下称排污单位),应当在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之前,向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依法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或者取水许可审批手续的,排污单位应当根据具体要求,分别在提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请或者取水许可申请的同时,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依法不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以及依法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和取水许可手续的,排污单位应当在设置入河排污口前,向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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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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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1日):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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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服务科(水利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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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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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13日):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1、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3、符合流域、区域水资源规划、水功能区纳污能力核定和分阶段限排总量控制方案等有关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4、符合国家流域及区域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配置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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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政水资源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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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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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5日):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应当予以公告,公众有权查询;不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排污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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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政水资源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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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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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送达责任(1日):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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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服务科(水利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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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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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事后监管责任:对入河排污口设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证照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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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政水资源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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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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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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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政水资源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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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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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2079615 |
2 |
服务电话 |
0373-20796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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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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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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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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