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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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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0107003-06 清单事项种类 行政许可类
职权名称 0115003-06 Y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主项名称 0115003 Y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发
实施机构 交通运输局行政服务窗口
受理地点 新乡市红旗区新二街360号(新乡市市民中心交通局窗口)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4年
设立依据
【行政法规】《中国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版) 第十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申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应当与运输线路目的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决定。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受理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即办) 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服务窗口
审查 2.审查责任:书面审查、实质审查(4日) 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决定 3.决定责任:期限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决定(2日) 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送达 4.送达责任:按期送达(1日) 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服务窗口
其他 5.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服务窗口
办理期限
法定期限: 20工作日
承诺期限: 7工作日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编号 联系电话
1 监督电话 0373-3077300
2 服务电话 0373-3077517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事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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