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107003-05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许可类 |
职权名称 |
0115003-05 Y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
主项名称 |
0115003 Y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发 |
实施机构 |
交通运输局行政服务窗口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红旗区新二街360号(新乡市市民中心交通局窗口)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4年 |
设立依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版)
第二十五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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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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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即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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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服务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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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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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书面审查、实质审查(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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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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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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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期限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决定(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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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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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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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送达责任:按期送达(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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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服务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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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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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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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服务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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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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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077300 |
2 |
服务电话 |
0373-30775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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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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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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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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