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107002-01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许可类 |
职权名称 |
0115002-01 Y增加客运班线许可 |
主项名称 |
0115002 Y市内县际班线客运许可 |
实施机构 |
交通运输局行政服务窗口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红旗区新二街360号(新乡市市民中心交通局窗口)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决定书 |
设立依据 |
【行政法规】中国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
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客运经营者,需要增加客运班线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四条 客运班线的经营期限为4年到8年。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九条 从事包车客运的,应当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输。
从事旅游客运的,应当在旅游区域按照旅游线路运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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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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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即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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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服务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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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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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书面审查、实质审查(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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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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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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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期限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决定(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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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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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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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送达责任:按期送达(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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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服务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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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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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服务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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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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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077300 |
2 |
服务电话 |
0373-30775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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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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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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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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