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107001-07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许可类 |
职权名称 |
0115001-07 Y更新采伐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护路林的许可 |
主项名称 |
0115001 Y路政许可 |
实施机构 |
新乡市公路管理局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红旗区新二街360号(新乡市市民中心交通局窗口)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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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任意砍伐;需要更新砍伐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六条:
禁止破坏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需要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更新采伐,并及时补种;不能及时补种的,应当交纳补种所需费用,由公路管理机构代为补种。
《河南省公路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公路宜林路段应当进行绿化。公路绿化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统筹规划并组织实施。实行国造国有、村造村有、合造共有、收益分成。
公路行道树属于防护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乱砍滥伐。需要更新路林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采伐限额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采伐后要及时整修路基,按要求栽植新树。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三十二条第三款:
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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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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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即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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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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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书面审查、实质审查(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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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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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期限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决定(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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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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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送达责任:按期送达(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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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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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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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077300 |
2 |
服务电话 |
0373-30775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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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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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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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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