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107001-01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许可类 |
职权名称 |
0115001-01 Y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用地 |
主项名称 |
0115001 Y路政许可 |
实施机构 |
新乡市公路管理局、新乡市高等级公路管理处、新乡市农村公路管理处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红旗区新二街360号(新乡市市民中心交通局窗口)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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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河南省公路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水利等工程设施必须临时占用、利用公路及公路用地时,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必须保证公路畅通。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原有的技术标准立即修复。
修建跨越公路的铁路、渡槽、管线和其他设施,其建筑高度和宽度,应符合国家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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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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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即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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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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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书面审查、实质审查(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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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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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期限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决定(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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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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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送达责任:按期送达(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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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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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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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077300 |
2 |
服务电话 |
0373-30775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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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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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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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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