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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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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0107005 清单事项种类 行政许可类
职权名称 0115005 Y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核发
实施机构 交通运输局行政服务窗口
受理地点 新乡市红旗区新二街360号(新乡市市民中心交通局窗口)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道路运输证》,4年
设立依据
1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2004年6月29日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 第112项 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2 部门规章:《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6号,2014年9月26日通过,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被许可人应当按照《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和经营协议,投入符合规定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等要求的车辆。原许可机关核实符合要求后,为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投入运营的出租汽车车辆应当安装符合技术标准的计价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按照要求喷涂车身颜色和标识,设置有中英文“出租汽车”字样的顶灯和能显示空车、暂停运营、电召等运营状态的标志,按照规定在车辆醒目位置标明运价标准、乘客须知、经营者名称和服务监督电话。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受理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即办)
审查 2.审查责任:书面审查(即办)
制证 3、制证:(即办)
送达 4.送达责任:按期送达(即办)
5.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办理期限
法定期限: 即办
承诺期限: 即办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编号 联系电话
1 监督电话 0373-3077300
2 服务电话 0373-3077517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事流程图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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