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107005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许可类 |
职权名称 |
0115005 Y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核发 |
实施机构 |
交通运输局行政服务窗口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红旗区新二街360号(新乡市市民中心交通局窗口)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道路运输证》,4年 |
设立依据 |
1 |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2004年6月29日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
第112项 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
2 |
部门规章:《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6号,2014年9月26日通过,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被许可人应当按照《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和经营协议,投入符合规定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等要求的车辆。原许可机关核实符合要求后,为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投入运营的出租汽车车辆应当安装符合技术标准的计价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按照要求喷涂车身颜色和标识,设置有中英文“出租汽车”字样的顶灯和能显示空车、暂停运营、电召等运营状态的标志,按照规定在车辆醒目位置标明运价标准、乘客须知、经营者名称和服务监督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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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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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即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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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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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书面审查(即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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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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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制证:(即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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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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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送达责任:按期送达(即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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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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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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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077300 |
2 |
服务电话 |
0373-30775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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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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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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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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