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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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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1420013 清单事项种类 其他职权类
职权名称 1414013 Y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
实施机构 新乡市环境保护局红旗分局、新乡市环境保护局卫滨分局、新乡市环境保护局牧野分局
受理地点 新乡红旗区人民东路甲二号八楼
设立依据
【政府规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41号,2016年11月2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   第五条 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   第七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采用网上备案方式。对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采用纸质备案方式。   第八条 环境保护部统一布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网上备案系统,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告网上备案系统地址链接信息。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中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相关的管理要求,及时在其网站的网上备案系统中公开,为建设单位办理备案手续提供便利。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登录网上备案系统,在网上备案系统注册真实信息,在线填报并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项目环境登记表备案手续时,应当认真查阅、核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确认其备案的建设项目属于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线提交环境影响登记表后,网上备案系统自动生成备案编号和回执,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即为完成。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完成后,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通过其网站的网上备案系统同步向社会公开备案信息,接受公众监督。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受理 1.受理责任:审查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准确性,依据行政审批受理程序的相关规定,做出受理决定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新乡市环境保护局红旗分局、新乡市环境保护局卫滨分局、新乡市环境保护局牧野分局
审查 2.审查责任:审查环境影响登记表申请材料的的合理性,提出审查的意见。 新乡市环境保护局红旗分局、新乡市环境保护局卫滨分局、新乡市环境保护局牧野分局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环境影响登记表准予或者不准的决定。 新乡市环境保护局红旗分局、新乡市环境保护局卫滨分局、新乡市环境保护局牧野分局
4.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新乡市环境保护局红旗分局、新乡市环境保护局卫滨分局、新乡市环境保护局牧野分局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编号 联系电话
1 监督电话 0373-3670589
2 服务电话 0373-3670506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事流程图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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