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1420011 |
清单事项种类 |
其他职权类 |
职权名称 |
1414011 Y废物进口许可初审 |
实施机构 |
辐射固废环境管理科 |
受理地点 |
新乡红旗区新二路(街)如意楼114室(新乡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 |
设立依据 |
【部门规章】《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国家环境保护局等环控〔1996〕204号,1996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 进口废物的申请和审批程序如下:
(二)申请进口附件一所列其他废物的,由废物进口单位或者废物利用单位向废物利用单位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简称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废物进口申请,经所在地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简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国家环境保护局审批。
第十七条 受理进口废物申请的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收到进口废物申请材料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查意见,并通知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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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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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依据《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废物进口单位的申请所需材料进行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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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固废环境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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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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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单位提交材料的合理性,有必要的话提出合理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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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固废环境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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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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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做出准予备案或不准予备案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备案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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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固废环境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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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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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送达责任:根据备案结果,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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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固废环境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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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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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固废环境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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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670589 |
2 |
服务电话 |
0373-30770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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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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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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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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