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1420010 |
清单事项种类 |
其他职权类 |
职权名称 |
1414010 Y废旧放射源回收(收贮)备案 |
实施机构 |
辐射固废环境管理科、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 |
受理地点 |
新乡红旗区新二路(街)如意楼114室(新乡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 |
设立依据 |
1 |
【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99号,2005年8月31日通过,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持有放射源的单位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返回原出口方或者送交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的,应当在该活动完成之日起20日内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
2 |
【规范性文件】《河南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取消和下放112项具有审批性质管理事项的通知》(豫审改组〔2013〕1号)
97 废旧放射源回收(收贮)备案:省环保厅下放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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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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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的相关规定废旧放射源回收(收贮)备案所需材料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受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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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固废环境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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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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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审查废旧放射源回收(收贮)备案材料的合理性,有必要的话提出合理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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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固废环境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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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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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做出准予备案或不准予备案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备案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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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固废环境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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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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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送达责任:根据备案结果,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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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固废环境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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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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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事后监管责任:对给予废旧放射源回收(收贮)备案的单位纳入日常监督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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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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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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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固废环境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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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670589 |
2 |
服务电话 |
0373-30770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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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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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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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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