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首页 > 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 权责清单
  • 办事指南
  • 业务手册
  • 意见建议
职权编号 1420010 清单事项种类 其他职权类
职权名称 1414010 Y废旧放射源回收(收贮)备案
实施机构 辐射固废环境管理科、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
受理地点 新乡红旗区新二路(街)如意楼114室(新乡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
设立依据
1 【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99号,2005年8月31日通过,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持有放射源的单位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返回原出口方或者送交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的,应当在该活动完成之日起20日内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2 【规范性文件】《河南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取消和下放112项具有审批性质管理事项的通知》(豫审改组〔2013〕1号) 97 废旧放射源回收(收贮)备案:省环保厅下放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受理 1.受理责任: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的相关规定废旧放射源回收(收贮)备案所需材料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受理决定。 辐射固废环境管理科
审查 2.审查责任:审查废旧放射源回收(收贮)备案材料的合理性,有必要的话提出合理性意见。 辐射固废环境管理科
决定 3.决定责任:做出准予备案或不准予备案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备案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辐射固废环境管理科
送达 4.送达责任:根据备案结果,通知申请人。 辐射固废环境管理科
事后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对给予废旧放射源回收(收贮)备案的单位纳入日常监督管理体系。 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
6.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辐射固废环境管理科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编号 联系电话
1 监督电话 0373-3670589
2 服务电话 0373-3077061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事流程图
流程图
附件下载
无下载信息
内容
名称 身份
邮箱 手机(必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