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1420008 |
清单事项种类 |
其他职权类 |
职权名称 |
1414008 Y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 |
实施机构 |
规划财务科技科 |
受理地点 |
新乡红旗区人民东路甲二号八楼 |
设立依据 |
1 |
【行政法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2002年1月30日通过,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排污费必须纳入财政预算,列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下列项目的拨款补助或者贷款贴息:
(一)重点污染源防治;
(二)区域性污染防治;
(三)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示范和应用;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
具体使用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其他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按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每季度向本级人民政府、上级财政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
2 |
【政府规章】《河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78号,2003年10月9日通过,2003年10月18日起实施)
第十一条 省财政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当根据国家环境保护宏观政策和污染防治工作重点,按照“量入为出”的原则,编制下一年度全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请指南,指导环境保护资金的申报和使用。
省辖市、县(市)财政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参照国家和省财政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的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请指南,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请指南,指导环境保护资金的申报和使用。
第十二条 排污者需要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应当在每年12月15日前,向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财政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财政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
1.受理责任:依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和《河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中的相关条例,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受理决定。
|
规划财务科技科
|
审查
|
2.审查责任:审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申报材料的合理性,有必要的话提出合理性意见。
|
规划财务科技科
|
决定
|
3.决定责任:做出准予使用或不准予使用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使用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规划财务科技科
|
送达
|
4.送达责任:根据决定结果,通知申请人。
|
规划财务科技科
|
事后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对给予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单位纳入日常监督管理体系。
|
规划财务科技科
|
|
6.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规划财务科技科
|
|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670589 |
2 |
服务电话 |
0373-3670585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办事流程图 |
|
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