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1420007 |
清单事项种类 |
其他职权类 |
职权名称 |
1414007 Y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
实施机构 |
规划财务科技科 |
受理地点 |
新乡红旗区人民东路甲二号八楼 |
设立依据 |
【部门规章】《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6号,2004年8月16日发布,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企业;
(二)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
有毒有害原料或者物质主要指《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危险化学品名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剧毒化学品目录》中的剧毒、强腐蚀性、强刺激性、放射性(不包括核电设施和军工核设施)、致癌、致畸等物质。
第九条 第八条第一项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单,由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提出初选名单,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后确定,每年发布一批,书面通知企业,并抄送同级发展改革(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同时,将名单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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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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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针对县级环保部门初审后的上报材料,根据受理程序的相关规定,作出受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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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财务科技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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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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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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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财务科技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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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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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对需要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单,由自然生态保护科逐级报省环境保护厅核定确认后,书面通知企业,并有必要时将确定的名单在主要媒体上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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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财务科技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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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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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财务科技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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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670589 |
2 |
服务电话 |
0373-36705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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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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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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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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