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1420005 |
清单事项种类 |
其他职权类 |
职权名称 |
1414005 Y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的备案 |
实施机构 |
环境影响评价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
受理地点 |
新乡红旗区新二路(街)如意楼114室(新乡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 |
设立依据 |
1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家主席令第48号,2016年7月2日修订,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 |
2 |
【部门规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37号,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组织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编制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并对环境影响后评价结论负责。
建设单位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委托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工程设计单位、大专院校和相关评估机构等编制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原则上不得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的编制工作。
建设单位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报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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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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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材料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受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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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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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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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审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申报材料的合理性,有必要的话提出合理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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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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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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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做出准予备案或不准予备案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备案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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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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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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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送达责任:根据备案结果,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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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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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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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事后监管责任:对给予备案、申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单位纳入日常监督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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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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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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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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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670589 |
2 |
服务电话 |
0373-30770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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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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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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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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