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720002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确认类 |
职权名称 |
0714002 Y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核定 |
实施机构 |
新乡市环境监察支队 |
受理地点 |
新乡红旗区人民东路甲二号五楼 |
设立依据 |
【行政法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2002年1月30日通过,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 排污者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核定权限对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进行核定。
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电力企业排放二氧化硫的数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经核定后,由负责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排污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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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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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审查建设项目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准确性,根据受理程序的相关规定,作出受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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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环境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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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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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审查建设项目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申请材料的合理性,提出是否给予核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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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环境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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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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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作出建设项目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给与核定或者不给予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核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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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环境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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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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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送达监管:根据核定结果,出具核定文件,并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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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环境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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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事后监管:对所涉及的建设项目工程纳入试生产日常监督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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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环境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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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670589 |
2 |
服务电话 |
0373-36705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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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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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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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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