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720001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确认类 |
职权名称 |
0714001 Y主要污染物许可预支增量核准(市权限) |
实施机构 |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办公室 |
受理地点 |
新乡红旗区人民东路甲二号八楼 |
设立依据 |
1 |
【地方性法规】《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 (2013年9月26日经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生态补偿制度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预算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
2 |
【规范性文件】《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和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豫政〔2014〕52号)
48 主要污染物许可预支增量核准:省环保厅下放到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境保主管部门。 |
3 |
【规范性文件】《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政〔2014〕94号)
第十二条 建立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预算指标动态管理体系,实行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网上申请、核定和备案制度。 |
4 |
【规范性文件】《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项目重点污染物总量指标核定及管理规定的通知》(豫环文〔2015〕292号)
第九条 建设项目重点污染物新增排放量实行分级审核。
省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火电、钢铁、水泥(不含粉磨站)、玻璃,以及化学需氧量或氨氮一项污染物排放量超过20吨/年的造纸、印染、化工的建设项目,国家审批或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的建设项目重点污染物新增排放量的核定。
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除省环境保护部门核定外的工业建设项目及市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的生活类建设项目重点污染物新增排放量的核定;负责省环境保护部门核定的建设项目的初审。
县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辖区内生活类建设项目重点污染物新增排放量核定;负责市环境保护部门核定的建设项目的初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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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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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根据建设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对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初审情况,按照受理程序的相关规定,作出受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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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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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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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审查建设项目环境评价文件中关于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计算的合理性、准确性,提出是否给予核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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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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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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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作出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许可预支增量给予核定或不给予核定的决定,法定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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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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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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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送达监管:根据核定结果,出具核定文件(核定表、备案表),并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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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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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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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事后监管:对污染物排放日常监督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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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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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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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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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670589 |
2 |
服务电话 |
0373-36705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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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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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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