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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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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0620013 清单事项种类 行政检查类
职权名称 0614013 Y病原微生物泄漏或扩散现场检查
实施机构 新乡市环境监察支队
设立依据
【部门规章】《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2号,2006年3月2日通过,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和病原微生物泄漏或者扩散现场调查取证,采集样品,查阅、复制有关资料,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需要进入三级或者四级实验室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的,应当指定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实施。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实验室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监督检查 1.监督检查责任:在进行病原微生物泄露或扩散现场检查工作时,应制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新乡市环境监察支队
审查 2.审查责任:由新乡市环境监察支队进行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专家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新乡市环境监察支队
决定 3.决定责任:现场作出监督检查结论。 新乡市环境监察支队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对作出监督检查结论所依据的材料归档,并进行信息公开。 新乡市环境监察支队
5.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新乡市环境监察支队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编号 联系电话
1 监督电话 0373-3670589
2 服务电话 0373-3670506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事流程图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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