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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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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0620011 清单事项种类 行政检查类
职权名称 0614011 Y对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监督检查
实施机构 新乡市环境监察支队
设立依据
【部门规章】《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7号,2005年8月18日通过,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内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予以记录,并由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监督检查 1.监督检查责任:在对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工作时,应制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新乡市环境监察支队
审查 2.审查责任:由新乡市环境监察支队进行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专家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新乡市环境监察支队
决定 3.决定责任:现场作出监督检查结论。 新乡市环境监察支队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对作出监督检查结论所依据的材料归档,并进行信息公开。 新乡市环境监察支队
5.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新乡市环境监察支队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编号 联系电话
1 监督电话 0373-3670589
2 服务电话 0373-3670506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事流程图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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