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620009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检查类 |
职权名称 |
0614009 Y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监督检查 |
实施机构 |
新乡市环境监察支队 |
设立依据 |
【行政法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2004年5月19日通过,2004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核查和实地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公众有权查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记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在经营活动中有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情形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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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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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督检查责任:在进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监督检查工作时,应制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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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环境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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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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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由新乡市环境监察支队进行资料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专家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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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环境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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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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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现场作出监督检查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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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环境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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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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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事后监管责任:对作出监督检查结论所依据的材料归档,并进行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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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环境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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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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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环境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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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670589 |
2 |
服务电话 |
0373-36705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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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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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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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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