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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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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0620008 清单事项种类 行政检查类
职权名称 0614008 Y医疗废物污染防治监督检查
实施机构 新乡市环境监察支队
设立依据
【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2003年6月4日通过,2003年6月16日起施行。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 第三十九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有关单位进行实地检查,了解情况,现场监测,调查取证; (二)查阅或者复制医疗废物管理的有关资料,采集样品; (三)责令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 (四)查封或者暂扣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 (五)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监督检查 1.监督检查责任:在进行医疗废物污染防治监督检查工作时,应制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新乡市环境监察支队
审查 2.审查责任:由新乡市环境监察支队进行资料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专家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新乡市环境监察支队
决定 3.决定责任:现场作出监督检查结论。 新乡市环境监察支队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对作出监督检查结论所依据的材料归档,并进行信息公开。 新乡市环境监察支队
5.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新乡市环境监察支队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编号 联系电话
1 监督电话 0373-3670589
2 服务电话 0373-3670506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事流程图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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