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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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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0620007 清单事项种类 行政检查类
职权名称 0614007 Y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现场监督检查
实施机构 新乡市环境监察支队
设立依据
【部门规章】《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环保部令第19号,2011年12月30日通过,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现场监督检查。   第四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现场监督检查,由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行使现场监督检查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监督检查机构)具体负责。   省级以下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进行监督管理和现场监督检查的权限划分,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监督检查 1.监督检查责任:在进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现场监督检查工作时,应制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新乡市环境监察支队
审查 2.审查责任:由新乡市环境监察支队进行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专家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新乡市环境监察支队
决定 3.决定责任:现场作出监督检查结论。 新乡市环境监察支队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对作出监督检查结论所依据的材料归档,并进行信息公开。 新乡市环境监察支队
5.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新乡市环境监察支队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编号 联系电话
1 监督电话 0373-3670589
2 服务电话 0373-3670506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事流程图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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