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620003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检查类 |
职权名称 |
0614003 Y水污染防治监督检查 |
实施机构 |
新乡市环境监察支队 |
设立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家主席令第87号,2008年2月28日修订,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交通主管部门的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农业、渔业等部门以及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有义务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在检查中获取的商业秘密。
第四十五条第四款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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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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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督检查责任:在进行水污染防治监督检查工作时,应制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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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环境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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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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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由新乡市环境监察支队进行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专家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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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环境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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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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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现场作出监督检查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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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环境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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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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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事后监管责任:对作出监督检查结论所依据的材料归档,并进行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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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环境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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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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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环境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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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670589 |
2 |
服务电话 |
0373-36705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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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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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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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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