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620002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检查类 |
职权名称 |
0614002 Y河南新乡黄河湿地鸟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的监督检查 |
实施机构 |
新乡市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 |
设立依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167号,1994年9月2日通过,1994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其主管的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者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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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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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督检查责任:在进行自然保护区管理监督检查工作时,应制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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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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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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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由新乡市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进行资料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专家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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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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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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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现场作出监督检查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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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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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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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事后监管责任:对作出监督检查结论所依据的材料归档,并进行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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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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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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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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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670589 |
2 |
服务电话 |
0373-36705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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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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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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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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