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320003-05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强制类 |
职权名称 |
0314003-05 Y对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逾期不处置危险废物或处置不符合规定的代处置 |
主项名称 |
0314003 Y指定有污染治理能力的单位进行治污代履行 |
实施机构 |
法规信访科及局机关相关业务科室、新乡市环境监察支队、新乡市环境保护局红旗分局、新乡市环境保护局卫滨分局、新乡市环境保护局牧野分局 |
设立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家主席令第31号,2004年12月29日修订,2005年4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五十五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不处置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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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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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催告责任:对产生危险废物且逾期不出纸危险废物或处置不符合规定的企业法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其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法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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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信访科、环境监察支队、分局及局机关相关业务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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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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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代处置决定,并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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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信访科、环境监察支队、分局及局机关相关业务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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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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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执行责任:代处置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处置,当事人处置的,停止代处置;代处置时告知产生危险废物且逾期不处置或处置不符合规定的单位负责人或委托人实施代处置的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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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信访科、环境监察支队、分局及局机关相关业务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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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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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治理措施落实情况,并限期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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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信访科、环境监察支队、分局及局机关相关业务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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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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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信访科、环境监察支队、分局及局机关相关业务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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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670589 |
2 |
服务电话 |
0373-36705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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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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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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