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320003-03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强制类 |
职权名称 |
0314003-03 Y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逾期不改正违法行为的代处理 |
主项名称 |
0314003 Y指定有污染治理能力的单位进行治污代履行 |
实施机构 |
法规信访科及局机关相关业务科室、新乡市环境监察支队、新乡市环境保护局红旗分局、新乡市环境保护局卫滨分局、新乡市环境保护局牧野分局 |
设立依据 |
【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2005年8月31日通过,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指定有处理能力的单位代为处理或者实施退役,费用由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承担,并处1万元以上l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对废旧放射源进行处理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场所和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场所,以及终结运行后产生放射性污染的射线装置实施退役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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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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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催告责任:对逾期未按规定处置废旧放射源、放射性固体废物、且经催告扔不治理的企业法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其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法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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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信访科、环境监察支队、分局及局机关相关业务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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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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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代治理的决定,并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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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信访科、环境监察支队、分局及局机关相关业务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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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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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执行责任:代履行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代履行时当场告知逾期未按规定处置废旧放射源等固体废物的单位负责人或委托人实施代履行的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代履行完毕,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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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信访科、环境监察支队、分局及局机关相关业务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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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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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代履代行措施落实情况,并限期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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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信访科、环境监察支队、分局及局机关相关业务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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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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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信访科、环境监察支队、分局及局机关相关业务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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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670589 |
2 |
服务电话 |
0373-36705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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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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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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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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