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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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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0320002-01 清单事项种类 行政强制类
职权名称 0314002-01 Y强制拆除违反规定设置的排污口或私设的暗管
主项名称 0314002 Y强制拆除
实施机构 法规信访科及局机关相关业务科室、新乡市环境监察支队、新乡市环境保护局红旗分局、新乡市环境保护局卫滨分局、新乡市环境保护局牧野分局
设立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家主席令第87号,2008年2月28日修订,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顿。 第七十五条第二款 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催告 1.催告责任:对违反规定设置的排污口或私设暗管的企业法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其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法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法规信访科、环境监察支队、分局及局机关相关业务科室
决定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拆除决定,并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法规信访科、环境监察支队、分局及局机关相关业务科室
执行 3.执行责任:当场告知违反规定设置排污口或私设暗管的负责人或委托人实施强制拆除的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依法强制拆除违反规定设置的排污口或私设的暗管,并制作拆除;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拆除的,应当在实施后24小时内补办批准手续。 法规信访科、环境监察支队、分局及局机关相关业务科室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治理措施落实情况,并限期进行监管。 法规信访科、环境监察支队、分局及局机关相关业务科室
5.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规信访科、环境监察支队、分局及局机关相关业务科室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编号 联系电话
1 监督电话 0373-3670589
2 服务电话 0373-3670587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事流程图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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