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320001-03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强制类 |
职权名称 |
0314001-03 Y暂扣、查封涉嫌违法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备、场所、工具、物品 |
主项名称 |
0314001 Y查封、扣押 |
实施机构 |
法规信访科及局机关相关业务科室、新乡市环境监察支队、新乡市环境保护局红旗分局、新乡市环境保护局卫滨分局、新乡市环境保护局牧野分局 |
设立依据 |
【地方性法规】《河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经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11年9月28日审议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对涉嫌违法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备、场所、工具、物品予以暂扣、查封:
(一)可能造成证据灭失或者非法转移的;
(二)已造成环境污染或者可能造成重大污染的。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采取暂扣、查封措施的,应当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出具暂扣、查封清单,交当事人签字。当事人不在场或者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暂扣、查封清单上注明情况。
对于暂扣、查封的物品、工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或者造成其他损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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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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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催告责任:对有涉嫌违法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备、场所、工具、工具的违法行为的企业法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其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法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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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信访科、环境监察支队、分局及局机关相关业务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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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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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暂扣、查封决定,并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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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信访科、环境监察支队、分局及局机关相关业务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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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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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执行责任:当场告知违法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废物的的负责人或委托人实施查封、扣押的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依法查封、扣押造成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或设备,并制作查封、扣押清单;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在实施后24小时内补办批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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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信访科、环境监察支队、分局及局机关相关业务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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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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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治理措施落实情况,并限期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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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信访科、环境监察支队、分局及局机关相关业务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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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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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信访科、环境监察支队、分局及局机关相关业务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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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670589 |
2 |
服务电话 |
0373-36705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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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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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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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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