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320001-02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强制类 |
职权名称 |
0314001-02 Y查封、暂扣造成严重水环境污染的有关设施、设备和物品 |
主项名称 |
0314001 Y查封、扣押 |
实施机构 |
法规信访科及局机关相关业务科室、新乡市环境监察支队、新乡市环境保护局红旗分局、新乡市环境保护局卫滨分局、新乡市环境保护局牧野分局 |
设立依据 |
【地方性法规】《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经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11月27日审议通过,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二条第二款 排污单位造成严重水环境污染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依法对有关设施、设备和物品采取查封、暂扣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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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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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催告责任:对有造成严重水环境污染的有关设施、设备和物品的违法行为的企业法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其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法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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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信访科、环境监察支队、分局及局机关相关业务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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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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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查封、暂扣决定,并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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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信访科、环境监察支队、分局及局机关相关业务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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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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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执行责任:当场告知造成严重水环境污染的负责人或委托人实施查封、暂扣的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依法查封、暂扣造成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和物品,并制作查封、暂扣清单;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查封、暂扣的,应当在实施后24小时内补办批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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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信访科、环境监察支队、分局及局机关相关业务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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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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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治理措施落实情况,并限期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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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信访科、环境监察支队、分局及局机关相关业务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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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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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信访科、环境监察支队、分局及局机关相关业务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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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670589 |
2 |
服务电话 |
0373-36705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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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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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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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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