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320001-01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强制类 |
职权名称 |
0314001-01 Y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
主项名称 |
0314001 Y查封、扣押 |
实施机构 |
法规信访科及局机关相关业务科室、新乡市环境监察支队、新乡市环境保护局红旗分局、新乡市环境保护局卫滨分局、新乡市环境保护局牧野分局 |
设立依据 |
1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国家主席令第9号,2014年4月24日修订通过,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
2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家主席令第31号,2015年8月29日修订,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
3 |
【地方性法规】《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2013年9月26日通过,2014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未经许可排放污染物的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的,可以依法查封有关设施、场所,扣押有关工具、物品;在查处违法转移、处置有毒、有害污染物和污染事故等违法行为时,可以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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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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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催告责任:对有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的违法行为的企业法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其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法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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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信访科、环境监察支队、分局及局机关相关业务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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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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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查封、扣押决定,并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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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信访科、环境监察支队、分局及局机关相关业务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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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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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执行责任:当场告知排污单位的负责人或委托人实施查封、扣押的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依法查封、扣押造成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或设备,并制作查封、扣押清单;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在实施后24小时内补办批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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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信访科、环境监察支队、分局及局机关相关业务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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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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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治理措施落实情况,并限期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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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信访科、环境监察支队、分局及局机关相关业务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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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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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信访科、环境监察支队、分局及局机关相关业务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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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670589 |
2 |
服务电话 |
0373-36705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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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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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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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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